索 引 号: | 012948253/2023-11099 | 信息分类: |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足球彩票-足球竞彩-足彩网 | 生成日期: | 2023-02-0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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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政策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医重点专科(含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下同)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中医重点专科在临床疾病防治、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作用,提高我市专科诊疗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京市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二、文件适用对象
南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科
三、工作原则
坚持“自愿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重点扶持、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四、主要内容
(一)申报条件
市中医重点专科每5年为一管理周期。申报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原则上为南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科中医特色优势明显,有独特的技术和专长,在中医学术思想、临床诊疗技术、医疗服务水平、专科中药制剂、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达到同类专科先进水平,并具有发展潜力;学科带头人在省内或市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有独立的病区,科室病床数三级医院≥30张,二级医院≥20张,病床使用率≥85%;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70%;具备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的人才梯队,并具备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截至申报当年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中医重点专科: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发生经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者三级以下医疗事故且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以及相对应的医疗损害责任;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发生重大违法事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评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专家组成遴选专家组,对申报的专科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测评;结合全市实际,提出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议名单,报请委办公会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市中医重点专科。
(三)考核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新增的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在周期第3年进行中期考核。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专科,予以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市级经费支助,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市中医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市中医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本办法每5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为“南京市中医重点专科”;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市中医重点专科资格,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周期内进入省级中医重点专科行列的,不再纳入市级中医重点专科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认满5年的市中医重点专科,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2020年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按《南京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卫中医〔2017〕9号)执行至建设周期满)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南京市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