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8253/2020-123606 | 信息分类: |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足球彩票-足球竞彩-足彩网 | 生成日期: | 2020-12-0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宁卫规〔2020〕2号 | 关 键 词: | 计划生育;公益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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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卫规〔2020〕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
现将《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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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3日
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福祉,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解决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公益金是指由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用于救助有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南京市户籍且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来源:
(一)社会各界捐助。
(二)财政补助。
(三)其它收入。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对象及标准:
(一)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二)未婚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三级及以上残疾)的家庭,一次性救助3000元。
(三)未婚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
(四)未婚独生子女、未婚独生子女的父母、计生特殊家庭的父母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瘫痪,以及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
符合本条第一、第二种情形的对象,如同时符合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条件,不享受公益金一次性救助。符合本条第四种情形的个人,不可因多种疾病叠加享受公益金救助。
第六条 申请计划生育公益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领取并填写《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上交相关材料,经所在社区(村)初审后公示7天无异议,上报街道(镇)审核。
1. 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申请人为其父母;父母离异的,申请人为其实际监护人或抚养人。
2. 未婚独生子女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申请人为独生子女本人;未婚独生子女的父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种情形的,申请人为独生子女父母中的患病本人。
3. 未婚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申请人为独生子女本人。
4. 计生特殊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种情形的,申请人为患病本人。
(二)审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集中审批和材料归档。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镇)负责集中审批和材料归档,并做好备案工作。
(三)发放。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财务规定发放公益金。
公益金的申请和审核每年一次,年底前发放到位。
第七条 申请人在填报《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应附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严重伤残的,需提供三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身患重大疾病、重度烧伤和做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的,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第八条 公益金的申请应以相关事项“当年发生、当年申请”为原则。对未能及时在当年申请的,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 申请地为申请人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申请地为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夫妻户籍地不在同一地方的,向女方户籍地申请。
第十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侵占和挪用;公益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申报、审批、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人员,将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由财政补助的资金,应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标准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保证总额。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下发<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宁人口计生委规〔2012〕1号)同时废止。